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大,而多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确实无财产可予执行。2.被执行人大多已在监狱服刑,甚至已被执行死刑,无法采取一般的民事强制措施执行。3.执行兑现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自动履行率低。4.申请人期望值太高,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当附带民事的判决与赔偿的实现之间存在重大落差时,没有心理准备,片面认为是法院滞延执行,通过上访和闹访来发泄不满情绪。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被执行人不配合甚至消极对抗执行。此类案件大多为故意杀人、伤害、交通肇事、放火、投毒等侵犯公民健康、生命权的暴力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立情绪强烈。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差,甚至有履行能力的也逃避执行。
2.多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确实无财产可予执行。从犯罪主体上看,被执行人主要为农民和无业人员,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不高,家庭普遍较为贫困,犯罪前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犯罪后因被剥夺生命或因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已不可能再创造财富或用创造的财富来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的侵犯财产型犯罪,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确无可执行财产。
3.现行法律设计增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首先,我国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规定上衔接性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程序除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以外,其余均应适用刑事诉讼法,但执行程序又只适用民事诉讼法,这就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相脱节。其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才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可以在侦查、起诉、审理期间内将财产转移、变卖。再次,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4.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困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偶发性案件,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够了解,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法院执行时,一般都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这些客观因素制约了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也造成了法院执行时的困难。
三、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做好调解工作。针对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普遍有限的特点,应加强调解的力度,做到案结事了。切实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透,突出调解重点,注重调解方法,重视当庭调解。
2.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告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不是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确定的。因此,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执行案件一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执行不能的风险。公、检、法机关在被害人一方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其对被告人财产情况有向法庭举证和提供线索的义务,同时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属所存在的并应由其承担的执行风险,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属将执行风险转化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情绪。
3.完善财产调查控制机制。为防止被告人及其家属转移、隐匿财产,对被告人财产的调查、控制应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整个诉讼活动中。对被害人一方可能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已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时,公安、检察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予以调查并控制,并将调查、控制的财产线索在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时一并予以移送。改变目前被害人只能在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至判决前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才对被告人财产予以调查、控制的现状。对不先给付可能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可根据被害人申请采取先予执行的救济措施。在审判阶段,要改变只注重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线索进行查证的现状,应注重对被告人财产的调查和控制,从而为以后的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4.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积极与被执行人服刑监所联系,掌握其心理动态和财产状况,利用被执行人改造后的认罪悔改心理,让其配合执行。对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又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减刑假释。
5.加大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规避、抗拒执行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对查明的有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按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6.尽快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争取尽快设立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经费。对因执行不到位造成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或其直系亲属,政府应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而无力医治的,政府应予以及时救助。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代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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