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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
时间:2010-04-29 17:59 来源: 点击:

概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立案

实施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应当立案。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为本罪的主体。即使是依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规定,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职务的人员除外。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集会、游行、示威正常的安全秩序和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而在集会、游行、示威时予以携带。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集会游行威法》第5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这里的“违反法律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第5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武器”,是直接可用于杀伤人体的发火器械及弹药;“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是指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特定人员配置,用于特定范围和特殊用途,禁止民间私自生产、运输、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可以瞬间造成人畜伤亡、物品毁坏的危险物品。本罪中的“携带”;既包括随身藏带,也包括利用他人身体、容器、运输工具夹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无论行为人对这些物品是非法持有还是合法持有,均构成本罪。至于集会、游行、示威是合法举行还是非法举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是,只要行为人携带了法律禁止携带的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就可以构成本罪,并不要求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持刀、持枪或爆炸物品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构成其他犯罪,应按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处罚。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就构成了本罪。

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因其行为方式结果方式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牵连犯处理。原则上从一重罪处罚;如果独立地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依数罪并罚原则合并论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是: (1)不同。本罪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枪支、弹药罪仅包抱枪支、弹药。(2)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佩带、夹带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为;而私藏枪支、弹药物罪是追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私藏包括藏匿于隐蔽处,也包括佩带在身,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只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交出而不交出的,就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非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且也包括合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不包括依法规定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人。

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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