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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时间:2010-05-05 15:4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

  一、民事案件: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

  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二、经济纠纷案件: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6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4.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上述数额均含本数。

  山东省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

  1.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民事案件;

  2.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

  1.济南、青岛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7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日照、莱芜、东营、滨州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

  1.受理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2.受理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济南、青岛受理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日照、莱芜、东营、滨州、铁路受理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4.海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三)基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三、前述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湖南省

  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长沙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

  (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下。

  (三)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下。

  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三)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6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四、前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徽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房地产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房地产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三、争议金额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的最低限额以下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重庆市

 

 一、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争议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争议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市第二(万州区除外)、三(涪陵区除外)、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诉讼争议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山西省

  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大同、长治、晋城、阳泉、朔州、运城、临汾、晋中、忻州、吕梁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以财产为内容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下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大同、长治、晋城、阳泉、朔州、运城、临汾、晋中、忻州、吕梁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规定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青海省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超过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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