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4月,被告人陈某、郑某、邱某为骗钱经商量来到江西省萍乡市。郑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谎称自己准备在萍乡租地做生意。5月5日上午,郑某邀请被害人王某来到一宾馆,并以请“地仙”看地皮为由叫来陈某、邱某。冒充“地仙”的被告人陈某假装为郑某和被害人王某算命,并称被害人家中有血光之灾,要用刚从银行取的干净钱到庙里还愿才能化解。随后,郑某陪被害人王某前往银行,被害人王某告诉郑某其银行卡密码,由郑某代其取款104元。回到宾馆后,被告人陈某告诉被害人王某到庙里还愿不能带银行卡和金银首饰。之后,郑某和被害人王某一起来到寺里还愿,被害人王某将内装有现金8000元、价值18000元的黄金首饰、手机和银行卡的手提包交给郑某,要郑某在庙门前等她,郑某趁机溜走,再将被害人的的包、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告人陈某、邱某,由邱某到银行将被害人银行卡上的42300元钱取出,三人会合后携财物逃走。
【分歧】
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将代为保管的被害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可以排除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前提是在合法占有他人财产后,在合法占有的条件消失后,他人要求归还其财产的情况下,仍拒绝返还,且数额较大,才构成侵占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存在合法占有他人财产权利这一前提,因此,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被告人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要件是被告人实施了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在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想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而不是想通过秘密切取的方式侵占他人财物。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另外,被告人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是通过诈骗的方式,而不是秘密窃取的方式,因此,该案在客观要件上也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明显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想通过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也是诈骗行为,通过上述行为,骗取了受害人的大量财物,因此也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作者: 梁先繁
- 上一篇:肇事司机离开车主报警是否属于逃逸
- 下一篇:本案以进价贩卖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 一起刑事案件辩护的反思
- · 刑事辩护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