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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犯罪及其内部防控机制研究(二、三章)
时间:2010-05-24 15:0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第二章 白领犯罪的表现与成因

  第一节 白领犯罪的表现

  萨瑟兰在《白领犯罪》著作中指出“商业上的白领犯罪通常多表现为以下形式:法人在财务报告中的虚假陈述、操纵证券交易、商业贿赂、直接或间接贿赂政府官员以获取对己有利的契约及立法、虚假广告和推销、挪用或滥用资金、制造劣质商品、骗税、滥用破产清算资金等等。”

  当然,萨瑟兰指出的白领犯罪的表现是立足于其对白领犯罪的定义而来。而把白领犯罪的主体定义为企业内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能够控制企业财产的人员的话,白领犯罪的表现就很明显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财犯罪

  占有财产或者获取经济利益,这是白领犯罪的最为明显的表现,也是白领犯罪者们的主要目的。如白领犯罪者们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如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第六节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第八节的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当然,我国刑法中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也有白领犯罪者们常常涉及的罪名。总之,侵财型是是白领犯罪的主要表现。

  二、个体作案

  白领犯罪者们为了达到利用控制企业财产的机会去占有财产或获取经济利益,大多数情况下是个体作案。因为控制点往往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白领犯罪者往往会采用秘密的作案手段来占有财产,因此,在企业内部作案的白领大多为个体作案,但是在企业外部,会有同案或者串通者,这些串通者可能是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是白领犯罪者的亲属等。当然,也经常会有白领犯罪者的窝案被查处,企业内的白领串通一气,各自利用各自的控制财产的能力共同作案,但这类案件还是少数。整体上讲,白领犯罪大多数还是个体作案者居多。

  三、获证据难

  智能性作为白领犯罪的显著特征,表现在发现白领犯罪的证据很难。这是因为白领犯罪者占具有控制力的地位,利用职权的便利,具备娴熟的业务技能,这就使得犯罪行为和职务行为难以区分,白领犯罪的犯罪手段多样,且大多经过周密计划,往往与合法经济活动或者一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难以辨别。犯罪后,白领犯罪者往往有足够的时间毁灭证据,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补救。他们凭借日趋高技术化的作案手段,往往物证较少,言辞证据、文书证据缺乏。因此,白领犯罪的证据难以获得也是白领犯罪的表现之一。

  第二节 白领犯罪成因的理论分析

  一、差异交往理论

  萨瑟兰认为,根据现有的资料,无法给出一个关于白领犯罪的全面解释。现有资料仅仅可以表明,白领犯罪有着与其它犯罪行为相同的一般产生过程,即差异交往。差异交往的假设是,犯罪行为是在与将犯罪行为解释为合理的人发生联系而将其解释为不合理的人疏远的过程中学习而来的。唯有在对犯罪行为的解释是合理的超出了对犯罪行为的解释是不合理的情形下,一个生活在正常条件下的人才会实施犯罪行为。这一前提当然不是对白领犯罪或者其他犯罪一种彻底的、通用的解释,但是它或许比其他假设更为适合关于这些犯罪的现有资料。非法行为的扩散是白领犯罪可归因于差异交往的第二种类型的证据。商业企业有着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当一家企业发现了增加利润的方式时,其他企业会对此进行关注并采用这种方式,如果企业之间是同一市场的竞争者的话,比起他们不是竞争者来,这一过程或许会更为迅速和普遍。商人们不仅与有利于白领犯罪的解释发生联系,而且疏远不利于这种犯罪的解释。可以确信,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成长在将诚实看作是美德的家庭,但是这些家庭的教育却很少明确地涉及商业方式。[1]

  差异交往理论是从一个人初次卷入犯罪行为的视角解释犯罪的理论假说,而社会解组则是从社会的视角解释犯罪的理论假说。这两种假说之间既保持一致,又互为对应,既可以适用于普通犯罪,也可以适用于白领犯罪。社会解组可以是两种形态中的任何一种:失范,即指引社会成员在一般或特定行为领域的规范的缺失;或者一个社会中的各个组织间在特定行为上的冲突。简单地说,社会解组可以以缺乏行为标准或者行为标准之间相互冲突的方式而出现。[2]

  二、异常行为理论

  美国学者默顿从功能主义的观点出发,把异常行为看成是社会系统不平衡的产物。他认为,社会是由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组成的,文化结构表现为价值观念和规范体系,即社会通行的价值目标;社会结构则是社会成员在其中担任各种角色的社会关系的集合体。默顿认为,文化因素所诱发的过高愿望同阻止这些愿望实现的社会结构性障碍之间存在断裂。

  根据默顿的理论,在一个以成功为其主要社会目标,但其许多社会成员又不能获得那种作为成功标志的物质财富或社会地位的社会里,发生反常行为的可能性最大。[3]如果接受了社会倡导的成就目标,但缺乏合理的手段,结果就会产生失范和越轨行为。因此,绝大多数人会出现为获取成功而不惜任何代价的倾向,不择手段的越轨行为是社会文化结构与社会结构矛盾的必然结果。如果一个社会一方面看重人人都过富裕生活的目标,但是另一方面又拒绝使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以社会承认的方式致富,那么它就会引起偷盗、欺诈和类似的犯罪。

  异常行为理论为我们分析白领犯罪发生的原因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为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观念及生活追求目标。不幸的是,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标准是成功的目的比成功的手段更重要。白领犯罪就是滋生于这样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之中的。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有许多人主张物质利益高于一切。当我们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获取物质利益而非集中于如伦理行为时,我们会更愿意用非法手段去达到目的。在成功的重压之下,非法行为与精明的商业交易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起来。一些公司的文化理念也营造了一种公司犯罪得以猖獗的氛围。例如,如果诸如薪水或者晋升等此类的奖励与达到短期目标紧密结合的话,雇员们就会不择手段地去实现这些目标。为白领犯罪提供便利的因素有:1、对于取得重大成功的社会压力,没有平等强调取得成功的手段。2、将公司的薪酬奖励和激励与取得短期目标相联系。3、小集团思想。4、心安理得地从事非法行为。5、传播作出的决定。6、为白领犯罪者保留某种职位。7、在公司和政府管理者之间缺少一种对立关系。8、很差的人事政策,使雇员没有安全感、没有成就感,并觉得付薪不足。

  另一个使得白领犯罪易于发生的因素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众多的个人都拥有决策权。由于职责不同,个人对其行为的后果只会感觉到极为有限的个人责任。这种职责的分散性也会导致被抓的可能性很小的感觉。关于公司复杂的组织结构的另一个因素是,一旦作出了一项决策,就会有许多人去执行它。因而即使管理者对一项决策又有了新的想法,也往往来不及中止执行。而且一旦作出了一项决策并且是由其他人执行时,决策者就会感到自己的责任是有限的。那些不幸被抓的商业人士并不会自动丧失他们在这一阶层的地位。事实上有些人还会受到崇拜。对法律的违反并不一定是对商人职业伦理的违反。必须指出的是,并不像经常承认自己犯罪的街头罪犯那样,白领犯罪们常常被自己及其同行们视为尊敬的守法公民。[4]

  三、道德缺失理论

  国内学者在总结萨瑟兰的差异交往与社会解组理论以及默顿的社会反常理论等后,认为这些理论不仅不能全面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白领犯罪产生的原因,也不能全部用来解释我国白领犯罪的成因,结合中国实际,认为我国现阶段白领犯罪的成因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作用力性质和程度各异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因其白领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的综合体。总的来说,它包括社会和个体两个方面的因素,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和作用的有机联系的关系,而不是互不相干的各种因素的孤立的简单的相加的集合体;这两种因素对产生白领犯罪的影响力是有区别、分层次的,既有量上的区别,也有质上的不同;既有联系远近的区别,也有影响大小的不同。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对产生白领违法犯罪的影响是个综合而复杂的过程,不是单一的简单的线性联系。引起白领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是白领犯罪原因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引起白领犯罪的社会因素是指白领犯罪行为和白领犯罪人个性形成的社会条件;引起白领犯罪的个体因素是指与白领犯罪有关的各种心理和白领犯罪人的个性特征。[5]

  笔者认为,国外学者提出的白领犯罪成因的理论有其欠缺的一面,而国内学者大而全的原因论更不敢苟同,大而全的原因论其实也是国内产生犯罪现象的原因,并没有抓住白领犯罪原因的本质。无论从社会因素或者诸多的个人因素都不能对白领犯罪的成因作出合理而准确的解释。白领犯罪在经济上造成巨大的损失,但对社会关系得危害更为深远,白领犯罪本质上侵犯的是社会的信任。由此产生的不信任,不仅危害了社会道德更会造成社会的失序。我们不能否认,作为白领,首先是知识型的,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作为当今的白领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法律事先早已公布实施的法定犯。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不仅仅指正确合法的方法,而且还包括良好的道德品质。当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道德问题却日趋严重,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新时期的要求,道德缺失的白领遇到企业或者社会给他控制金钱的机会,在爱财而非道的情况下,发生了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这才是当今白领犯罪的根本原因。

  第三章 白领犯罪的危害与特征

  第一节 白领犯罪的危害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而白领犯罪作为一个具有特殊特征的犯罪,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难以挽回的声誉损失。

  一、经济损失

  白领犯罪的经济代价可能数倍于通常被视为“犯罪问题”的其它所有犯罪的经济代价。一个连锁酒店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要以贪污挪用等手段侵吞80万美元,相当于一年中500起盗窃案和抢劫案对该连锁商店造成的损失的6倍。1938年查缉的第1-6号盗窃、抢劫要犯盗窃、抢劫的财物总额为13万美元,而被克鲁格偷窃的财物总额就达约2.5亿美元,约相当于前者的2000倍。1931年《纽约时报》报道了美国的4起贪污案,每起案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美元,间接损失900万美元。盗窃或者抢劫100万美元的案犯在现实中罕有所闻,但贪污侵吞100万美元的案犯在白领犯罪中却只属于“小儿科”。[6]

  美国专家米泽尔在《智能犯罪-遍及全球的白领犯罪与自我防治措施》一书中指出的,当前来宽敞明亮的办公室的智能犯罪分子们仍在扒窃我们的口袋,每年盗走的钱款总共为3000亿美元。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调查报告显示,一般刑事犯罪涉案金额平均为500美元,而高智能的白领犯罪涉案金额则高达50万美元。瑞士联邦警察局的专家对瑞士白领犯罪情况进行的估计表明,仅诈骗和破产舞弊这两种传统的经济犯罪形式,2002年所涉金额就达到了11.8亿瑞士法郎。瑞士白领阶层每年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估计在30亿到54亿瑞士法郎之间,相当于这个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约1.5%。

  白领犯罪起源于美国,也主要是因为在美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而目前,亚洲的企业白领犯罪正在呈上升的趋势。每年,由于公司职员的犯罪行为,在亚洲开展业务的公司损失上千亿美元。同时白领犯罪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而且越来越复杂。10年前企业中的犯罪案子涉及的资金是几十万美元,而现在2000万美元也不足为奇。

  人们很难猜测公司到底损失了多少钱,因为被报道出来的犯罪案件还不到总犯罪案件的四分之一。根据美国“欺诈调查协会”估计,美国公司中的欺诈行为,每年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4000亿美元。平均下来,欺诈使得美国的每一家公司损失年销售额的6%。在亚洲,调查欺诈犯罪的人员估计,数字要高于美国,接近10%。

  在我国,白领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中国大陆在香港上市公司广南控股(Guangnan Holdings)被洗劫了2.5亿美元。李久霖导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石油期权巨额亏损5.1亿美元面临清盘危险。国内民营上市企业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萧钢构)本在证券市场上默默无闻,在2006年发起的牛市大潮中也表现平平,但由于一纸天价订单,该公司成了2007年上半年证券市场最炙手可热的新闻主角。2007年3月,公司公告称拿到一份中基公司在安哥拉的价值约344亿元的工程合同。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股价就开始猛涨,披露后仍然势头不减,一度连拉12个涨停,成为市场焦点。经过调查,发现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陈玉兴(刚从公司辞职不久)、王向东三人创造了“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上述3人利用内幕交易,在很短时间里获利4037万元之巨。此案引起证监会的调查,公司股票被停牌,后遭受行政处罚,又被许多股民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由此给杭萧钢构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难以衡量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

  二、声誉损失

  白领犯罪造成的这些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但是白领犯罪给社会关系造成的破坏更大。白领犯罪破坏了社会诚信,因而导致人们彼此间缺乏信任,败坏了社会风气,并引起更大程度的社会解组。与此相比,普通犯罪对社会规则或社会组织产生的影响则十分微弱。[7]

  法国反信息中心大队负责人马尔塞克·维吉勒指出:1991年法国记录在案的该类案件有一万余起,可在保险公司登记的却是一千八百多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在于“受害者担心报警后会影响企业形象,影响他们的信誉。为避免他们的顾客对他们的不信任,他们宁愿受损失而不愿投诉。”在现代社会,信誉是业者的生命,无论被盗或被欺骗,还是内部出现蛀虫都是件不光彩的事。而“家丑不可外扬”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白领犯罪。

  在我国,由于白领犯罪造成声誉损失的案件不枚胜举,国美电器黄光裕案件、西门子回扣案、家乐福受贿侵占案以及近来的可口可乐高级员工受贿案、力拓间谍案等等,这些著名的品牌企业遭遇白领犯罪的危机,无不给企业的声誉带来巨大的损失,而声誉损失带来的又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 白领犯罪特征的分析

  一、传统观点视域中的白领犯罪

  萨瑟兰总结白领犯罪的特征:通过与职业窃贼的比较,白领犯罪的主要特征有:首先,和职业窃贼的犯罪行为一样,公司的犯罪行为是持久稳定的:大部分犯罪人是惯犯。其次,非法行为的范围要比受到指控和投诉的更为广泛。第三,那些违反被设计用来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的商人通常不会在他的商业伙伴中失去其地位。因为许多事例说明了这样一个一般性的规则,即违反了法律条文并不意味着必然违反商业规则,声望会因为违反商业规则而失去,但不会因违反法律条文而失去,除非法律条文和商业规则保持一致。第四,商人通常会对法律、政府还有政府工作人员心存蔑视,并且,他们会表达他们的蔑视。白领犯罪不仅是故意的,而且是有组织的。为了犯罪而建立的组织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公司犯罪的非正式组织性存在于商人们之间的合意。[8]

  美国犯罪学家斯坦利·艾兹恩在其《犯罪学》一书中写道:白领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白领犯罪与街头犯罪造成经济和物质损失相比,前者比后者高出近10倍;二是社会中普遍发生的诈取和欺诈性的行为给公众增添了极大的财政负担;三是白领犯罪在破坏公众对商业活动的信任方面甚至比财产犯罪在经济上和物质上所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它通常并不对人身安全产生即时的可辨认的威胁,但却是所有犯罪中威胁最大的,并对美国商业所遵循的道德标准产生腐蚀性的影响。[9]

  德国犯罪学家们对白领犯罪特点的概括也有与美国学者类似的看法,他们主张:白领犯罪是由受人尊敬的、社会声望较高的人在其职业范围不受信用而犯下的罪行。他们不具有犯罪的一般形象,不落入社会上犯罪者的俗套,他们的被害人大多是不具体的,甚或是匿名的,且在少数情况下又是自酿被害。具体地,白领犯罪有如下特征:第一,白领犯罪行为人对社会经济关系信任的滥用;第二,白领犯罪行为人身份特殊,有钱有势,社会地位比较高,行为诡秘,不易察觉;第三,白领犯罪行为大多是在合法形式掩盖下进行的,其组织都是合法的,而且有时是经济活动的能力;第四,白领犯罪规模大、数额高、危害广、有计划、有组织,但无直接、具体受害人,不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它的愤恨。[10]

  日本学者将白领犯罪的特征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犯罪所带来的损害、损失是巨大的,相反,犯罪者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很大的,这作为犯罪诱因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其二,就算无关利益,这种行为被作为犯罪受到弹劾或者被起诉而被判处有罪的情况也较少。特别重要的是后者,白领犯罪未被视为重大犯罪,从而受到警察等的差别性优待比较普遍。[11]

  二、白领犯罪的本质特征

  由于我国研究白领犯罪的时间较短,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对白领犯罪特征的总结也是各有侧重,综合认为当前我国白领犯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白领犯罪的复杂性。导致白领犯罪复杂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就宏观而言,白领犯罪的复杂性包含深刻的经济、法律和时代的特征。

  (二)白领犯罪的隐蔽性。体面地白领犯罪人具有非罪犯的自我形象,他们或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具备娴熟的业务技能,这种特殊社会地位和专业素质,使犯罪主体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不易使人意识到其所犯罪行。这也是我国刑法在犯罪理论上划分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原因,白领犯罪通常都是法定犯,一般公众不具有判定白领犯罪的现象是否为犯罪的能力。

  (三)白领犯罪的职务性。白领犯罪在本质上是犯罪者在握有一定权力的位置上利用这一权力实施的犯罪。[12]权钱交易是白领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以经济为目的的违法的交易行为。白领犯罪者们利用利用自己的合法职业、职位和手中的权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白领犯罪中被害的不明显性。白领犯罪中的被害人具有抽象性和不特定性。传统财产犯罪是个人对个人的犯罪,或面对面的犯罪,所针对的是财产所有权,其被害具由特定性。白领犯罪一般没有具体的直接的受害人,因此,它的发生不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当然也就谈不上愤怒了。但是,白领犯罪的危害后果却是极其严重的,往往只有在案件败露后,人们才知有其事或受其害。[13]

  (五)白领犯罪的智能性。智能犯是暴力犯的对称语,白领犯罪的智能性主要是指白领犯罪的非暴力性。白领犯罪者们主要根据自身职务的便利性,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职业领域中进行犯罪。

  约翰·弗林在其作品中则写道:“一般政治家的贪污受贿手法,与其身在商界的弟兄们贪污受贿手法的高明程度相比,不过属于业余水平。”[14]

  笔者认为,一种犯罪的特征要结合这个犯罪的概念和本质来发现特征,这样才能对犯罪本质属性的理解,从而研究预防和控制该类犯罪。结合笔者总结的白领犯罪的定义,认为上述白领犯罪的特征中,职务性和智能性最符合白领犯罪的本质内涵。因为“白领”本身就是身居职务才有的称谓,白领具有一定的职权,其社会属性还具有高层次的特点,他们具有合法的职业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他们的犯罪活动是在职务活动过程中或业务活动过程中以合法的形式为掩护而实施的,掌握权力的白领以公司赋予的职权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腐败,因此,职务性应该作为白领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另一方面,之所以要研究白领犯罪,主要是因为它具有特殊的犯罪主体,即企业内的白领阶层,这些有知识、高智商的白领犯罪是不需要暴力的,这与他们的知识水平、职业经验密切相关,这就使得白领犯罪者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白领犯罪者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职业领域中进行犯罪,他们往往在犯罪前大都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犯罪时手段狡猾,花样翻新,且以各种职业活动作掩护,犯罪后又有足够的时间湮灭犯罪痕迹、订立攻守同盟,显示出了非同一般形式犯罪的危害极大的智能性。至于学者们提出的其他犯罪特征,则是各种类型都具有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职务性和智能性是白领犯罪的最为显著的本质特征。

 

【作者简介】
李松奎,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1年毕业于河南公安专科学校侦查系刑事侦查专业,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在职攻读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注释】
[1] [美]萨瑟兰着:《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2008年版,第294、302、307页
[2] [美]萨瑟兰着:《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2008年版,第313、314页
[3] [美]谢利着:《犯罪与现代化——工业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中信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22页。
[4] [美]南希.K.库巴塞克等着:《商业法律环境》(第4版),汤树梅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176、177页
[5]唐永军:《中国白领犯罪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94页
[6] [美]萨瑟兰着:《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2008年版,第10、11页
[7] [美]萨瑟兰着:《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2008年版,第11页
[8] [美]萨瑟兰着:《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2008年版,第280、281、282、283页
[9]唐永军:《中国白领犯罪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35页
[10]唐永军:《中国白领犯罪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35页
[11] [日]森本益之 濑川晃等:《刑事政策学》,戴波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版,第251页
[12]刘强编着:《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13]魏平雄、张智辉等主编:《预防犯罪概论及白领犯罪剖析与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页
[14] [美]萨瑟兰着:《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2008年版,第10页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美]萨瑟兰著,赵宝成译,《白领犯罪》,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
[2][美]苏珊.夏皮罗著,孙宁译,《白领犯罪-证券交易中的黑色内幕》,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3][美]库巴塞克等著,汤树梅等译,《商业法律环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版。
[4][美]小路易斯.R.米泽尔著,马季方译,《智能犯罪遍及全世界的白领犯罪与自我防范措施》,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5][美]谢利著,《犯罪与现代化——工业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中信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6][日] 菊田幸一著,海沫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第1版。
[7][日]森本益之]濑川晃等著,戴波等译,《刑事政策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版。
黄振中著,《公司高管犯罪的警戒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8]魏平雄]张智辉等主编,《预防犯罪概论及白领犯罪剖析与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第1版。
[9]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10]马进保]袁广林著,《高科技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
[11]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12]刘强编,《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论文类:
[1]叶继红]张彦著,《论白领犯罪的形成及其社会控制》,《社会科学战线》 2000年第4期, 法学研究。
[2]叶继红著,《萨瑟兰与白领犯罪》,《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第14 卷第6 期(总第58 期) 2000年11月。
[3]聂庆著,《白领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4月第2期(总第69期)。
[4]金波著,《白领犯罪的特征及其防治》,《江苏经济报》,2007 年4 月18 日第B04 版。
[5]吴秀云著,《浅析白领犯罪的原因和控制》,《法制与社会》, 2008年05月(上)法律经纬。
[6]金强著,《中国白领犯罪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7]唐永军著,《中国白领犯罪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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