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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时间:2010-04-29 13:26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诉讼调解是我国人民法院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目前,诉讼调解日益受到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青睐,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不仅已经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手段,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的合并审理,其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根据当事人权利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法官也可以促成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就民事部分进行诉讼调解。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的策略和技巧略陈已见,概括起来就是:练就“四个基本功”、运用“四个策略”、抓住“六个时机”、用好“五个方法”。
  练就“四个基本功”
  “四个基本功”可以形象地归纳为是中医学上的“望、闻、问、切”。
  “望”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形态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思想倾向,明晰调解工作的思路。要确保“望”的准,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一定的生活经验。
  “闻”即是通过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找准调解的契合点。
  “问”即是针对案件的事实和双方陈述的疑点进行必要的询问,这是了解案件事实,对症下药,实现调解目的的重要一环。“问”不仅有助于查明事实,而且通过有目的的、有重点的问,还可以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与隔阂,沟通双方的感情,进而达到调解案件的目的。
  “切”就是在查明事实、明辩是非的基础上,确定案件调解的关键和焦点,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
  运用“四个策略”
  一是立足事实、勘定是非。首先要查明基本事实,一是要查明损害发生的事实过程和被害人受伤害的结果;二是要查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必须与法定的赔偿范围相联系;三是要查明被告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二是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遭受损失的大小,被告人赔付能力的差异,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难以找到统一的标准,所以要针对附带民事双方争执的赔偿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找到矛盾的切入点,以确定具体的调解方案。比如有的案件被告人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但是如果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则丧失赔付能力,对于这样的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可以告知被告人,积极赔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而引导被告人衡量轻重,促进后期的调解;有的群体性多被告人的案件,则一方面可以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被告人身上,另一方面可以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以及具体实施加害行为的加害人身上;
  三是因势利导,巧借东风。当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难免经常面临“关系”、“人情”的纠缠和困扰,法官可以借助当事人对“人情”的信赖来促成调解,简单地说就是“谁来找我说情,我就找谁去做工作”。通过对“说情人”的工作,达到间接说服当事人的作用。做通了“说情人”的工作,承办法官的思想言语通过“说情人”的转达往往可以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沟通情感,营造氛围。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另外法官要把自己当成当事人的朋友,就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增加法官的亲和力和信赖感,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即要注意说话的语气,做到“不轻不重,客客气气”,又要巧妙运用语言技巧,以此缩短当事人和法官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抓住“六个时机”
  一是送达起诉书时。给当事人送达起诉书时,大多数被告人由于在押,来不及就事实和后果向他人咨询,其考虑最多的是其刑事部分量刑的轻重,若在此阶段庭前准备人员向其告知,对于积极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的被告人,将可以认定为认罪态度好而酌情从轻处罚,此时多数被告人在内心中衡量民事部分的调解对其将受刑事处罚中的作用,部分被告人会表现出调解的意愿,在押被告人会要求法院与其家属联系筹措赔偿款项;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而言,在历经了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阶段均未得到有效赔偿的情况下,他们会将法院的审判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阶段。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在庭前准备阶段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庭前准备人员可以在指导其准备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同时,指出其所主张赔偿请求的不合理部分,从而降低其赔偿期望值;
  二是案件开庭之前。此时当事人经过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被告人和附带民事原告人对量刑幅度和赔偿数额有了基本的认识,已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从而增加了审前调解的可能性;
  三是刑事部分庭审进行当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先审理刑事部分。当刑事庭审开始后,不仅刑事案件部分的事实,特别是一些民事部分的关键事实也逐步开始显露出来,包括引起民事争议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这些事实便成为了调解有利的事实基础;其次在刑事部分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应注意启发被告人的良知引发其对自身犯罪的愧疚,为后期民事部分的调解打下心理基础;
  四是民事部分审理过程中,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来衡量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在此阶段将考验法官的平衡能力和调解能力:所谓平衡能力是指平衡国家与被告人、国家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国家与社会、社会与被告人、社会与被害人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的能力;所谓调解能力是在平衡能力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理性对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修正和完善赔偿方案,合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能力;
  五是休庭期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尽量不要在审理的当天宣判,在审理和宣判之间留出适当的期间。在休庭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人事人多会就开庭情况找有关的人员帮助分析案情,推测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心中也大体有数,这时案情已明朗化,并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法官利用休庭期间组织当事人不失时机地就民事部分再作庭下调解,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继续做工作,使其降低心理期望值,同时给被告人家属一定的筹款时间,此时调解的成功率往往比较高;
  六是案件宣判之前。当开庭宣判案件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的心理大多忐忑不安,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刑事被告人,考虑到马上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比较大,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也会比较强烈,所以,法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再行调解,可能会收到意外的效果。
  用好“五个方法”
  一是案例展示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鉴于不可提前公开在办案件结果的特殊性,可以在调解之前,将类似的已决案件为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阅,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二是迅速调查法。对有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大相径庭,且各自均有相应的证人为其作证,在就同一事实有多个证人的情况下,出其不意,迅速对多个证人同时展开调查,一方面避免证人之间沟通情况,另一方面通过调查,找出证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点,戳破证人之间可能出现的虚假证言;
  三是追根寻源法。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主心骨”,当事人意志的表达,往往受这些背后“主心骨”的左右,例如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或者低年龄当事人的案件,其法定监护人及家长往往起着做最后决定的作用。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注意与当事人交谈及相应的调查,尽可能地找准当事人的“主心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做当事人的工作;
  四是现场指认法。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述的目的,往往提供一些虚假证言或虚构一些事实,这些虚假的证言和事实单凭书面审理往往效果不佳,因此,在调解工作中,进行必要的现场指认,甚至对当事人的现场辩认,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是专家旁听法。对涉及专业性强或需要鉴定的案件,可采取邀请专家或鉴定人员参加审前准备会议,参加庭审旁听的做法,通过他们对当事人就有关专业性问题给予解答,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证据的采信情况,为案件快速调解提供有利帮助。
  结语: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练就“四个基本功”、运用“四个策略”、抓住“六个时机”、用好“五个方法”,凭借自己的调解能力和公正的审判作风,在平衡诉讼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达到“案结事了”,消除社会矛盾的效果。

南开区法院:范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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