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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
时间:2010-04-29 17:54 来源: 点击:

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立案

根据刑第300条第2款的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二是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道门、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利。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与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这一特定方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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