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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临阵逃脱罪
时间:2010-04-29 17:55 来源: 点击:

概念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即刑第450条所规定的所有人员。从实践看,犯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既有士兵又有军官,既有战斗人员又有非战斗人员,既有单独一人实施的,又有纠集故人甚至率领建制部队共同实施的。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我军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坚强柱石,每一名军人都肩负着保卫祖国的神圣使命。我《》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等。《国防》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内务条令》第12条规定,军人要宣誓做到“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军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了部队减员,严重扰乱军参战秩序,而且动摇军心,涣散斗志,削弱部队战斗力,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将对作战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危害。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逃避参加战斗将会对作战造成,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害结果的发生。临阵脱逃的动机,较多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有的是不顾大局保存实力。行为人只要不是出于积极的战术目,如在攻防作战中有组织地退却,诱敌深入,或者在遭遇战甲完成其他任务不与敌人恋战,而有意作战等,都应认定有临阵脱逃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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