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非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立案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主体
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理活动,损害其,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刑法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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