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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时间:2010-04-29 17:57 来源: 点击:

概念

本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破坏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案: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这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有的是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为了开心取乐,寻求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考察殴打行为是否为“随意”,大致可从行为人的下述特性去分析。首先,看行为是否是“即时起意”、“一时性起”。殴打行为并非是因情势的发展而发生,而是由行为人的“心情”和“脾气”所致。其次,看行为人是否是“动辄”殴打他人,是否是“一贯性的”、经常性”的行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无故打他人的,等等。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上述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即第一、二项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第三项须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第四项行为必须达到“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程度。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第293条列举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实施这4种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不能按本罪处理。而且既使是施了4种法定的行为,也必须是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程度的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民事纠纷引发的闹事行为的界限。一些公民因民事纠纷或个人恩怨在公共场所殴打、辱骂他人,在路上拦截、追逐他人,或为索要债务而强行拿走、毁坏、他人财产等行为,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犯罪相似,但都是事出有因,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能作为本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殴打人致伤,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然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分别按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侮辱罪定罪处罚。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以本罪论。但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定罪。如何区别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行为呢?可以从以下三点辨析:第一,看发生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在这些地方,行为人为了建立和巩固“势力范围”,需要更多的人对其“服气”、“敬畏”,所以动辄殴打他人。而故意伤害行为人往往对于伤害场所精心选择,有时为追求犯罪更易得手,会挑选人少、偏僻的场所。第二,看被害对象的特定与否。故意伤害的被害对象是特定,寻衅滋事的被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从行为人与的关系来看,故意伤害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存在纠纷或互有宿怨;寻衅滋事的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也就是不特定的。第三,看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态度。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行为人是基于逞强斗狠、称霸一方等目的,但对于致人伤害的后果,为人则一般持放任的态度,为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以直接故意为主。

二、本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犯寻衅滋事罪有时也会造成交通堵塞、公共场所混乱,甚至会造成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停工、停产,学校停课等后果,在形式上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肆意挑拨事端,具有寻求刺激的动机;而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行为人往往是事出有因,要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用聚众闹事的方式来要挟政府,施加压力,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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