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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时间:2010-04-29 17:59 来源: 点击:

概念

本罪是指、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占为已有,且较大的行为。

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二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剁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財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①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②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③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已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雨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已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

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已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已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1995年12月25日《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数额是否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追诉标准。对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偷拿、私占公司、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霏。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不同。本罪的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靠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四、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已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l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已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 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标准

数额较大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数额巨大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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