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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
时间:2010-04-29 17:59 来源: 点击: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

根据刑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尊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追究。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椎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即在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互联网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者事实上已经给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与治安、民事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程度上轻于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誉。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谤罪。(2)、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二、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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