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刑事法律>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经典案解析(八)
时间:2010-06-25 16:2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案 情:

        张某,25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国家机关的一辆豪华大巴班车撞翻,致车内王某重伤、李某轻伤,班车严重受损,车上另外三人赵某、钱某、孙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张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王某、李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某各种费用6万元。检察院曾询问该国家机关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机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张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王某、李某的损失,决定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该机关大巴车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某各种费用6万元和赔偿该机关的大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王某6万元、赔偿李某3万元、赔偿该机关2万元。张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事故发生时在大巴车内的赵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张某赔偿赵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王某、李某和赵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王某、李某和赵某的要求。

  问 题: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

  【参考解析】

  1.某区法院不应对赔偿某机关的大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可以调解。

  2.二审法院不应对赵某在二审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一审宣判之前提起。

  3.原审法院不应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刑事部分上诉期满后生效。

  4.二审法院不应只审查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审法院审理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5.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应由二审法院执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应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6.王某、李某和赵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不应拒绝王某、李某和赵某的要求,法院可以委托张某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之初探
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之初
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之初探----一种事实判断的理... [详情]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