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主义制度的行为,
立案
根据刑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l)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2)积极参加的;(3)其他参加的。
本罪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一般来说,本罪情节的轻重和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主体的情况而定。本罪立案标准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在顛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所谓“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以外,其他积极主动参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并在犯罪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由于这类人员在主观上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也是重点打击对象,对“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
三、对其他参加的,一般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其他参加的”,主要是指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参加人员。对于情节显著轻轻微、危害不大的参加的,可以不予立案追究。另外,对于被欺骗、被胁迫参与,没有具体实施犯罪的一般群众,可以不立案追究。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一般都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大权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但对此没有特别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组织、策划、实施,与分裂国家的解释相同,请参看该条内容。这里所说的颠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中央政权的安危,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中央政权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第一步,进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实现其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因此,实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颠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政权,或者利用已经窃取的国家部分领导权,实行和平演变,改变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
定罪标准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后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就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所说的“颠覆”的手段主要指使用非暴力手段,如以和平演变的秘密方法夺取是以暴力手段夺取政权,则属于想象的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理,即以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它们的区别主要是:(l)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2)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3)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相应地存在区别。
三、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1) 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2)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
四、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时,应注意与刑法第104法中武装暴乱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的,则应依刑法第l04条规定的武装暴乱罪定罪处刑。
标准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l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可以并处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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