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立案
对组织之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2)积极参加的;(3)其他参加的。本罪是,,刑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策划、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上虽然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别规定,但在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一般都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取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或者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组织、策划、实施是分裂国家行为的不同形式及发展阶段,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同的实行行为。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分裂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本罪与一般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界限。由于此类犯罪处理不好将会直接影响到民族矛盾问题,为此,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因一般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引起的群众性,不应按犯罪处理。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巔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两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包含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但它们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主义制度,另外,两者在主观方面也不同,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的行为与颠覆政权的行为不尽相同。国家被分裂,但政权依然可能存在。反过来说,政权被颠覆了而国家没有分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客体的涉及面远比本罪的客体广泛的多。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和安全没有落人外国人之手,因而与勾结外国、使国家主权和安全落人外国之手的背叛国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国家统一这个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领土完整。国家没有统一,,也可能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了,也可能领土不完整。因为国家统一是对内而言的,领土完整是对外而言的。在客观方面两罪也不同。本罪不以勾结外国为要件,后罪正好相反。总之,本罪与后罪的关系是内乱与外患的关系。
标准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可以并处
对积极参加的,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节特别恶劣的,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
- · 决水罪
-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 · 暴动越狱罪
- · 间谍罪
-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 遗弃罪
-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