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为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割据一方,另立伪政府,对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而进行宣传煽动的行为。
立案
根据刑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实施张帖标语、散发传单;编辑刊、发表演说、播放图像;非法出版、宣传邪教等行为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应当立案;一般来说,对煽动分裂国家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从煽动的对象看,可以是一人或众人。从山东的方式多种多样看,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窃据地方权力,抗拒中央领导,脱离中央,搞地方割据或地方独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只要行为人进行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的煽动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行为,都应属于本条规定的煽动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构成犯罪既遂。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中,参与人员一般都非常复杂,尤其是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往往借群众为掩护,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被欺骗,或因不明事实真相误传谣言,或由于对中央现行的民族政政策不理解,发牢骚、讲怪话等,这些都属于思想教育问题,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害的客体起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包括各民族平等的权利。(2)煽动的内容不同。前者是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后者是煽动民族间的仇恨、民族间的歧视。
二、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2)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3)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有所区别。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者。
三、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虽然两罪都实行了煽动行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但它们有如下主要区别:(1)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2)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3)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标准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
- · 决水罪
-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 · 暴动越狱罪
- · 间谍罪
-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 遗弃罪
-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