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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
时间:2010-04-29 18:00 来源: 点击:

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和销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立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可以是单位。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是假药。根据1984年9月20日颁布、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按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另外,本罪所称药品专指人用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假兽药不属于此范围,而是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第102条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据此,为了非法牟利,以坏血、次血甚至有病毒的血液冒充好血出售,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内容包括:一是行为人明知生产或销售的是假药并且其生产或销售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即本罪只能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性质的犯罪。在实践中,大多数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是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并没有要求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而生产、销售假药,都可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在犯罪形态上,本罪属于危险犯,即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就可构成本罪既遂。关于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采取客观的、一般的标准,同时兼顾个别的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应把不危及一般人健康,却对个别体质特殊的人有危害的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一、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只是一种危险性。因此,本罪应以危险犯的定罪原则处理。但这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应有科学的依据,并且应该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的。

二、本罪与按照民间土方、偏方生产或者销售药品的界限。有些民间土方、偏方对某些疾病确有一定疗效,或虽无明显疗效,但流传已久,在群众心目中威信很高,也没有什么毒副作用,按照这些土方、偏方生产、销售药品,虽然和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不符,但其危害不大,不能按本罪论处。但以欺骗为目的,故意配制有毒有害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对象上存在着从属关系,容易混淆。本罪由于客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独立出来,并与此相排斥。所以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区分两罪的关键是:第一,犯罪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的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罪客体则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如果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但销售金额所得如在5万元以上,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所有产品。第三,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假药,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既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且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这种情况,应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以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两者有本质区别:(1)前者是危险犯,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如果没有构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2)前者以生产、销售“假药”作为构成要件;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劣药。“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就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重点在于二者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对其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对该严重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不在本罪的故意内容范围之内。相反,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中则包括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所以如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假药会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却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就应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并足以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欺骗不是本罪构成要件要求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3)定罪标准不同。本罪以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以数额的情节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标准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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